微软或面临最严厉知识产权索赔

  一家是世界上最成功的软件公司之一——微软,一家是做中文输入法、中文字库的国内中小软件企业——北京中易中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易”)。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后者将前者告上了法院。一起在一审已判决微软败诉的官司,一起直到现在还没有提出赔偿额度的官司,其背后各种因素的交织实在耐人寻味。

美国版权局中易黑体软件等级登记证书。

美国版权局中易宋体软件等级登记证书

中易字库黑体软件登记证书
 

  微软艰难应对汉字战争:成也版权,败也版权

  9月29日晚,“巴(巴菲特)比(比尔·盖茨)慈善宴会”将在北京举行。据各方媒体报道,在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前50名富翁都收到了邀请。不过在这个慈善晚宴前夕,比尔·盖茨创办的微软公司却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知识产权指控。


  巨额赔偿或成知识产权第一案

  “微软的侵权赔偿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额度在2.9亿美元左右;另一部则是在国外,约为20.3亿美元。”中易董事长蓝德康告诉正义网记者。

  高达23.2亿美元的赔偿额度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蓝德康进一步向正义网记者做出了解释:“根据1995年,电子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委 与微软签署的《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合作备忘录》,在附录A中明确规定,包括Windows 95在内的所有微软软件产品只要使用了中易中标的字库,都要支付技术使用费,费用是一套软件需支付1.2美元。当时就支付了50万美元。这份文件对输入法 也做了类似的规定,输入法的价格是0.5美元/套。”

  “2001年,中易字库进行了升级,随后,微软与中易重新订立了‘协议’,微软购买了中易的两个字库,再加上输入法的费用,使用费也就变成了2.9美元/套。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涉嫌侵权的Windows 98/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提出了赔偿。”

  “国内方面,根据赛迪(编者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简称赛迪)的相关报告,上述四个操作系统在国内约有1亿份的销售额,因此赔偿额度 约为2.9亿美元。而在国际上,我们采用的是IDC(国际数据公司)的报告,微软的侵权产品约有7亿份的销售,赔偿额度约为20.3亿美元。”

  “正因为涉及赔偿的额度在国内就高达2.9亿美元,明确提出来的话,中易将承担上百万的诉讼费,像中易中标这样的小软件公司,很难负担起那么高的诉讼费,所以我们现在打的是确权之诉。”蓝德康这番话也回答了外界对这起诉讼赔偿额度为何至今未公开提出的疑问。

  “当然,我们这些赔偿只是基于微软销售最多的操作系统而言的,其他涉嫌侵权的Windows NT、Windows CE等,我们也保留继续追究赔偿的权利。除此之外,中国的官司打完后,我们也不排除进行海外诉讼。”为此,蓝德康还向记者出示了中易字库在美国版权局的专 利证书。

  记者也注意到,在微软的操作系统支持多达36种语言,若都以中易的方式提出赔付,微软公司将陷入史无前例的危机中。

  两起诉讼 一胜一败

  此次中易诉微软侵权案,分为输入法和字库两起诉讼。2009年11月16日,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中易对字库的请求,但驳回了对输入法的请求。为何法院驳回了对输入法的请求?

  蓝德康告诉记者:“2001年中易字库升级,微软与我们签署了《字体开发和许可协议》。在协议的附录A中,中易中标将输入法提供给微软做 测试字库使用。但在最后结算时,由于字库是无法参与各种展会评奖的,我们提出能否在转让费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微软开具‘郑码使用权转让费’的{敏感词},微软接 受了我们的请求。没想到就因为这张{敏感词},法院认为我们已经将‘郑码使用权’转让。事实上那份协议中写得很明白,转让的只是字库,并没有输入法,不然为何合 同正文中不提输入法转让呢?”

  不过蓝德康同时表示:“相对于两个字库2.4美元/套的转让费来说,输入法的赔偿只是小头,法院不支持输入法也许是为了顾及微软颜面找平衡。”

  据记者了解,在一审判决前,微软公司曾委托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郑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请求被驳回。正是对于自己知识产权的信心,中易打官司的态度才会如此坚决,这是否就意味着两套字库的赔偿会被实现呢?


  美术作品还是软件

  记者查阅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易字库”的判决书。起诉中,中易主张了对中易字库“美术作品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汇编 作品著作权”三项知识产权。而在判决中,法院仅对“美术作品著作权”进行了支持,后两项知识产权并未得到支持。这对赔偿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翟革民告诉正义网记者:“若是标的物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而非计算机软件,那么赔偿是按照1985年文化部出版局颁布的 《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1994年‘国家版权局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 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三份文件的规定进行计算。”

  记者按照上述三个文件对中易字库的赔偿进行了计算,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不过在1994年国家版权局的答复函件中,还提到了一个合理预期收入赔偿的概念,若按照这条计算,字库的赔偿最高能到500万美元。

  字库究竟是软件还是美术作品,将是此次赔偿的关键。

  据记者调查了解,在中易诉微软侵权之时,方正电子诉美国暴雪出品的知名游戏——魔兽世界字库侵权,曾因为高达4.08亿元的赔偿额被喻为“版权 第一案”。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法院一审认为暴雪公司侵犯的只是方正字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没有支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请求,最后判决暴 雪公司赔偿方正电子140万元。而事实上,方正电子由于此案缴纳的诉讼费就为208万元,除此之外还有为打击侵权花费的律师费、公证费等一系列近100万 元的支出。

  方正电子董事长刘晓昆接受采访时表示,“实际上,计算机程序运行结果与计算机程序表达本身是相对独立的,应该分别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字体知识产权保护最好的就是日本和英国。”

  此案方正电子的辩护律师天元律师事务所张琦告诉正义网记者,这起案件两方对判决都不是很满意,已经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还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

  除了国外对字库作为软件保护的先例外,不论是中易还是方正电子,他们持此观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都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记者就此咨询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处副主任关军。关军表示:“字库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的是实现字库的方法,这个实现的方法是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字体本身不是软件。”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梁飞告诉正义网记者:“依法获得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应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法》等保护。具体到这起案子,还应看具体侵权行为究竟侵犯的是程序还是字体。”

  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峰认为:“如果侵权的为字体,法院认为是侵权对象是美术作品是没有争议的。但如果侵权的为字库,侵权对象则应为软件。”同 时,在张峰看来,不管是美术作品还是软件,其赔偿都应根据被告方不当获利的多少进行相应赔偿。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官司之所以赔偿不如国外高有两点原因,首先 是对预期损害的赔偿很少涉及,然后就是缺少惩罚性赔偿。(正义网记者 吴平)

  小资料:微软中国知识产权七宗“最”

  1、 最早起诉的对象——北京巨人电脑公司

  1993年下半年至1994年3月,微软就发现北京巨人电脑公司出售的电脑有侵权行为。

  2、 最早和解的PC厂商——北大方正

  1998年,北大方正宣布微软进行软件正版化的全面合作,业内人士称,方正与微软的和解金额高达200万。

  3、 最尴尬的起诉对象——亚都

  亚都以生产空气净化器闻名,与软件似乎没有太大关系,1999年,微软仍然起诉了亚都,但最终以“告错人”撤诉。

  4、 最早因涉嫌盗版被证监会披露——大亚信息

  2006年,微软起诉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后者是国内上市公司中首次因涉嫌盗版侵权而被证监会以公告形式进行披露的公司。

  5、 最高刑罚——广东省最大盗版犯罪团伙

  2008年,在中国公安机关和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共同努力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犯罪团伙十一位主要犯罪人做出宣判,其刑期从1年6个月至 6年6个月不等。这是迄今为止中国针对此类知识产权犯罪所处的最高刑罚。微软及其数百家客户及合作伙伴为协助侦破此案提供了相关信息。

  6、 最高罚金——番茄花园

  2008年,番茄花园网站负责任洪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100万元。涉案的成都共软被处罚金877万余元,并罚没违法所得292万余元。

  7、 最早被诉侵权判决——中易

  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微软使用中易字库侵权。


  中易、微软:从亲密无间到反目成仇

  曾是微软中国最早合作伙伴之一

  走进中易公司的办公区,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比尔·盖茨与中易字库发明人之一郑珑女士的合影。蓝德康告诉正义网记者:“这是1994年比尔·盖茨访 华时拍下的。当时也是电子工业部、微软、中易中标三方商谈合作的关键时期。正是采用中易字库,微软顺利完成了Windows 95中文版,进而打开中国市场。微软有今天的辉煌,中易字库立下了汗马功劳!”

  据蓝德康回忆。1992年中,美国微软推出Windows中文版。当时分为两个版本,在中国大陆推出的是Peking(北 京)-Windows(简称P-Win),而在台湾推出的是China(中国)-Windows。这里有只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代表之嫌。因为这个原 因,Peking-Windows当时激起很多用户的反对。也有不少用户反映“P-Win,谐音也很难听!”

  而且在P-Win中,用的是台湾中文字库和输入法,不符合中国大陆语言和文字规范和标准。中国政府方面也注意到这种很不正常的现象,感到中文信息处理市场的混乱状况,已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

  1993年3月,比尔·盖茨第一次访华。中方官员严肃地提出上述问题后,比尔·盖茨随即表示废除Peking-Windows,和中国政府合作 开发新的Windows中文版。当时,电子工业部委托所属中国长城公司和微软合作。中文字库使用的是长城GB2312(6763个汉字)曲线字库。输入法 方面,长城公司根据专家的推荐,又通过考核后,选用的是中易公司“郑码输入法”。不久后,微软很快推出Windows 3.2中文版,代替P-Win。

  1994年,美国微软发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Windows 95 操作系统,其中文版,准备全面支持最新批准的ISO-10646 C·J·K(统一的中、日、韩三国汉字国际标准)标准,支持的汉字数目由原中国GB2312标准的6763个汉字,扩大到20902个汉字。了解到中易公 司的字库符合该标准后,微软四次派不同的工程师和经理考察中易中标公司。

  1994年12月,电子工业部和美国微软签订了《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合作备忘录》。1995年7月,电子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全国的中文字库和输入法组织专家进行评 审。经过多方评审,中易公司的产品得到了中国政府的支持和微软的认可。其后,中易公司与微软在政府备忘录的合作框架下,签署了相关协议。

  合作为何走到尽头?

  在中易诉微软案中,蓝德康被媒体问得最多的是为何在10余年后才起诉微软?微软的律师在辩护时为何称中易是恶意诉讼?

  对此,蓝德康告诉正义网记者:“2001年时我就感觉与微软的合作有些问题,1995年签约时签的只是Windows 95的授权合同,2001年,都出Windows XP了,而微软似乎用着没完了。”

  随后,蓝德康请教了一些律师,不少律师一看是微软的标准合同,起诉法院在华盛顿,胜诉太小,劝中易放弃。最后,一位毛姓律师告诉蓝德康,关键点 还在于微软与中国政府备忘录。中易公司向相关政府部门取证,但由于电子工业部已于1998年并入信息产业部,部委调整,中易并没有拿到完整的备忘录。具有 讽刺意味的是,这份关键证据中易最后是从微软中国手中取得,并向媒体公布的。

  2003年,中易公司组织了一次专家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都参加了这次讨论。江平看完两份协议后,给出的意见是“企业协议违反政府协议”。

  2004、2005年,蓝德康一边向政府反映情况,一边争取政府的支持。期间,中易公司曾向信产部软件司、商务部条法司、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小组反映情况,但因为种种原因都没有了下文。

  考虑到与微软这样的跨国公司非常困难,2007年,中易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和充分准备,4月23日,最终决定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不过,一名软件业内人士告诉正义网记者,中易与微软之间特殊的“借道”关系其实并不牢固。尽管微软通过中易完成中文化、本土化,但从1996年 起,微软就开始研究微软拼音输入法,这个输入法经过6年的研发和公关,终于在2002年通过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定,这也意味着微软达到了1995 年政府协议的要求,完成了本土化工作,这点也让中易紧张起来。2005年,微软公布的操作系统Windows Vista采用的默认字体是由北大方正提供的微软雅黑,不再是中易字体。对于中易来说,与微软的合作就主要存在于Office软件中的宋体、黑体等。双方 的矛盾从那时起应该就比较突出了。不过,也许由于2001年双方签订的新协议,这些矛盾被暂时掩盖了。


  微软中国“公关”公司?

  2009年11月16日,历时1年半,中易终于等来了标志性的一审判决,这也是中国软件企业首次在知识产权上让微软这样的跨国公司低头。对于一 审判决,蓝德康告诉记者:“中小企业与微软这样的跨国公司打官司是非常难打的。很多时候,我们甚至不认为是在和微软打官司,来来回回主要是和主管微软中国 法务部的副总裁刘凤鸣以及其代理律师打交道。”

  记者发现,在2007年的起诉书中,被告方微软中国的法人代表还是时任微软中国区总裁的陈永正,而等到2009年一审判决时,判决书上的法人代 表已经变成了张亚勤(编者注:现为微软中国区副总裁)。在蓝德康看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和一般的中国软件企业并不一样,打官司甚至是他们的一项重要业绩。

  记者查阅了微软中国相关历史。从1995年微软在中国成立外商独资企业至今,在15年的历史中,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已经任命过6位中国区总裁。其中以前段时间饱受争议的唐骏为界,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

  前一个时期包括杜家滨(1995-1998)、吴士宏(1998-1999)、高群耀(1999-2002)、唐骏(2002-2004),这 个时期,微软中国区总裁向微软大中华区总裁负责,后者负责的范围包括大陆和港澳台。期间,吴士宏、高群耀、唐骏由于都未能在总裁位置上待满两年,业界称微 软中国区总裁的职务是一道魔咒。

  后一个时期则是以陈永正(2004-2007)、梁念坚(2008年至今)为代表,中间还包括过渡时期的张亚勤。这个时期,由于中国市场的快速成长,微软中国区总裁的地位上升不少,中国区总裁同时还兼任大中华区总裁,甚至是亚太区总裁。

  仔细阅读这些总裁的履历,他们除了致力于微软产品在中国推广外,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非常善于政府公关。例如杜家滨就被誉为具有“大使级的外交公关能力”,而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陈永正,据传他“几乎与所有地方省、市领导喝过酒、吃过饭”。

  记者向奥美、伟达、蓝标等知名公关公司求证,大部分人都认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任务是推广微软产品,同时都认可微软中国丰富的政府资源。

  国内某著名电脑杂志的一位资深软件编辑告诉记者:“自从Windows Vista发布后,微软的创新能力就受到了业界的质疑,Windows 7的成功也只是对Windows Vista的精简与优化。尽管微软在中国有微软亚洲研究院这样的研究机构,但是参与全球Windows系统和Office软件的研发很少,微软中国有限公 司的主要业务就是销售上述软件产品。”

  谈到二审,蓝德康对微软强大的政府公关能力也表示了担忧。

  微软式维权

  事实上,在维护知识产权上,尽管微软中国大多数时间是长胜将军,但是在维权的方式上,“陷阱取证”维权方式却饱受争议。

  所谓“陷阱取证”是指是指权利人故意、恶意,并以设圈套、设陷阱的方式去引被告“上钩”,且不能证明被告在此之前已有侵权行为;如果是某企业已在实施销售盗版行为,权利人以正当方式取证则不属此列。

  据了解,从1994起诉北京巨人电脑公司开始,到最近的深圳市南方韵某科技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在庭审时都无一例外地辩称,是因微软的诱导性取证 行为才实施侵权行为的。像韵某的销售人员就称:“销售时,曾介绍此款电脑配置是不带Windows XP操作系统和Office软件的,正版软件店里也有销售,但订购者谎称自用且是公司老客户不会有问题,因此也就应要求安装了所谓盗版系统。”

  这类证据,由于是在有心算无心的情况下,证据上难以被认定,因此也就很难让法院认为微软是在“陷阱取证”,这也是这些公司纷纷败诉的关键。

  微软研究专家、清华大学博士方兴东曾表示,微软在其软件上所采取的防盗版措施并非甚为严密;相反,微软在如何发现盗版上则很有办法,简单到只要 使用其用户在线注册序列号监测系统就会很容易发现盗版软件使用者。目前微软的软件在中国的普及使用率很高,在进入中国若干年之后才开始大规模打击盗版,实 则是一种“先放水 、后捕鱼”的市场营销策略。

  对于这一点,比尔·盖茨在1998年7月20日出版的《Fortune》上与美国另一巨富沃伦·巴菲特的对话足以明证。他说:“虽然中国每年的 电脑销量为300万台左右,但人们不花钱买软件。总有一天,他们要付钱的,只要他们想偷,我希望他们偷我们的,他们将会上瘾。因此,我们可以算出来未来十 年的某天,我们要怎样去收钱。”(相关链接)

  对于这些说法,微软大中华区副总裁刘凤鸣表示,微软的做法类似王海打假,这造成了一些争议。微软从来没有“撒网捕鱼”的策略,这是对微软的误解。


  写在最后

  2006年比尔·盖茨获得詹姆斯·摩根国际慈善家大奖后,针对微软在知识产权方面霸权,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曾发表专栏文章《盖茨行善,微软打劫》。而本月底29日,盖茨与巴菲特将造访中国,对中国富豪进行慈善捐款游说。

  蓝德康看着公司门口邓珑女士与盖茨的合影,告诉正义网记者:“对于中易与微软的官司,微软中国的战术就是‘拖’,首次在知识产权方面败诉给中国 企业,微软中国的领导层是负不起这个责任的。最终解决问题,还需要像美国总公司方面,像盖茨这样的决策者,放下身段寻求和解。”

作者: 正义网   发布时间: 2010-10-01